龙庆林律师亲办案例
我挽救了他的婚姻和家庭
来源:龙庆林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8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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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原告李某以其丈夫王某婚前隐瞒其家庭情况,婚后对家庭的责任感不强,并经常对李某拉拉扯扯,行为粗暴,曾有一次拿菜刀扬言要打李某,因而无法忍受。故带着儿子离开家中在外居住,现夫妻感情破裂,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并争取两个双胞儿子的抚养权,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。

      被告王某辩称,一,双方合法登记结婚,并没有欺骗行为;二,我同原告之间感情并没有破裂,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对原告有粗暴的行为。三,原告家人也常同我说,原告性格强,让我待原告冷静后再去找她。四,我爱这个家庭,也爱我的儿子和妻子,我从没有遗弃过我的家人。五,我对原告的感情自始如一,没有做对不艳情她的事。六,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,由我来抚养我的儿子。基于以上理由,我不同意离婚,请求法院也不要判决我们离婚。

      法庭认为,原、被告相识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,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。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,后因观念态度、沟通方式等问题产生矛盾。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,双方因缺乏沟通和交流等原因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及隔阂,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。但双方生育的儿子现正在成长求学的重要阶段,考虑到双方离婚对儿子日后成长会带来影响,且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,为双方能和好如初而努力,只要原告消除离念顾及离婚对儿子造成的影响,被告改善沟通方式,互相包容体谅,增强双方的信任感,共同经营好家庭,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。

      综上,并夫证据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。原告李某起诉要求离婚,本院不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理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      一,不准予李某同王某离婚。

      二,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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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龙庆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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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401*********7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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